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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权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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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与人格权: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

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应当享有的基本保障,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