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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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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材料。以下是领养孤儿的基本步骤和所需材料:

领养申请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领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人资格证明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

证明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证明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孤儿院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被收养人已满10周岁,需提供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书。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及捡拾人身份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或孤儿院同意送养的相关文件。

领养程序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收养人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进行收养登记,并向收养人发放收养证。

如果收养的是弃婴或弃儿,民政部门会在公告前登记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若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则可认定为弃婴或弃儿。

领养条件

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资料,并满足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注意,具体手续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