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认定为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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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行为主要指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非正当手段达成中标,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围标认定标准及证据:
损害利益与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手段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利益相关者中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泄露标底,或内定中标人。
投标者之间窜通,内定最低价中标方。
证据认定
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相关书面协议、标书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其他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这些标准及证据为认定围标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有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