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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盖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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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材料时,应当加盖 公章,并且需要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单位盖章(一般为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在单位证明上,必须加盖公章,并且确保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样才能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