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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单位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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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被注销后,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起诉讼:

申请撤销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存续的公司承继。若公司注销时存在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注销登记,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追加被告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三条,公司解散时,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已解散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已解散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职权追加已解散公司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

申请破产清算

若被告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以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被告

已注销的公司无法再作为原告起诉,但债权人可以将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针对清算组成员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