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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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宣布破产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非法人组织:
虽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无法以法人身份申请破产,但它们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进行清算。
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
债务人本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特定条件下的出资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果它们达到破产界限,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组:
在企业已解散但还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申请破产。
总结来说,可以宣布破产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债务人、特定条件下的出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每种主体在申请破产时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