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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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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居住证明的情况包括:

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

外来人员在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且拟在本市暂住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在不同类型住所居住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从事特定工作或活动

需要办理户口的情况。

需要从事一些特殊性质工作的情况。

创办企业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科技活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行政机关聘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享受特定政策或便利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其他需要

办理入境证件。

异地补换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满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同时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残疾人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

需要居住证明的各种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需求或疑问,请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