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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怎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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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下:

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组成合议庭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审判员三人到五人,其中审判长由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通知相关人员

再审的开庭时间会提前七天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等相关人员,以传票或通知书的形式提前七天送达。

审理期限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也适用此规定。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审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再审决定书或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同时,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通过以上步骤,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得以规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