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
遗属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补助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具体对象包括:
父母(含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但基本无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年满16周岁的,或虽然年满16周岁但尚在全日制中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或因病、残经相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一般以各省政府发布的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终止时间
补助终止时间通常为死者父母死亡或子女(弟妹)能独立生活,或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
申请程序
由遗属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死者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报相对应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其他相关规定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的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因地区和时间而异,例如,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如“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这些政策旨在全面照顾到遗属的生活,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对补助的范围和标准有所调整。建议遗属在申请补助时,详细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