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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要用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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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用于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以下情形应当使用讯问笔录: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在立案调查阶段,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形成监察机关的讯问笔录。

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讯问笔录不仅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还适用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

对于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在监委立案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身份谈话时,也应当形成讯问笔录。

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需要传唤或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要分清楚各自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以便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涉嫌罪名。

职务便利的差异性:

在贪污案件中,要体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差异性,区分是否构成贪污罪或可能涉嫌其他罪名。

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构成要件齐备,细节清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以确保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讯问笔录在涉嫌职务犯罪、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等多种情形下均应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