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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具有什么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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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具有以下特性:

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它还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普遍性和全局性:

法治涉及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求法制化,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

规范和裁决力量:

法治的最重要含义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意义上具有规范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和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公正性:

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它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能够有效避免人治中的任意性和不公正性。

权力制衡:

法治强调权力制衡和法律救济,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关系,防止权力滥用。

形式和实质并重:

法治不仅强调法律的形式意义,即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还包含实质意义,即法律的价值内涵和人民主权。

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强调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和阶段性。

制度性保障:

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司法体制、执法制度的健全及其人员的高素质。

思想意识:

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是法治国家实现的重要条件。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法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旨在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并推动社会的公正、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