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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给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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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是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以下情况会给裁定书:

不予受理:

当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这包括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原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告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具体等情形。

对管辖权有异议: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对此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定。

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驳回起诉。这通常发生在原告起诉不符合管辖要求或案件本身无实质性争议等情况下。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些裁定通常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行给付等措施。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这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撤诉的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因素。

中止或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形,如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等待刑事程序终结等,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法院可以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法院将作出相应的裁定。

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院还可以在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出具裁定书。

这些裁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明确案件的法律状态和解决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裁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