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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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对该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行使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别除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
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除非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
别除权的客体
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这些财产必须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
别除权的行使时机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特别说明
如果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则构成别除权,但因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别除权可以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综上所述,别除权的计算主要涉及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范围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别除权,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