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什么记分
记分是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一次记12分的情形包括: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
一次记6分的情形包括: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或逆行;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次记3分的情形包括: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
逆向行驶;
违反规定超车;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一次记2分的情形包括:
未按照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行驶;
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拨打和接听电话、观看电视;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
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一次记1分的情形包括: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未携带行驶证;
违反倒车规定;
违反灯光使用规定;
车门车厢未关好行车;
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罚款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人需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并通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