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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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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烈士的过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提交申请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调查核实

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

审核评定

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对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情形,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备案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颁发证明

经批准为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抚恤褒扬

烈士遗属将得到相应的抚恤和褒扬。

评定烈士的具体条件包括: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评定烈士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在《烈士褒扬条例》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