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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退不了,课包无法转让?预付式消费新司法解释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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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周泽荣

美容院办卡想退难;培训班倒闭了,学员被强行转到其他机构,退费被拒……预付式消费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施行,打通消费堵点,解决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4月28日,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预付式消费相关案件,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培训机构倒闭拒退费,19位家长起诉

株洲多位家长为孩子在一家儿童电脑编程培训机构办理了课程会员卡,并签订《课程协议书》,就课程学习的地点、时间、课时、费用等做出约定。

2022年2月,培训机构对外发出公告,称因经营不善,暂停所有课程,单方宣布将剩余课程转入第三方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校长称,机构已经资不抵债,教学器具均变卖用于支付老师工资,在尽全力寻找优秀的培训机构为孩子办理转校。

部分家长表示,不接受转机构,只要求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19位家长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请求退回课程会员卡中未消费的课时费用。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培训机构单方宣告将剩余课程转入第三方培训机构并停业,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这19名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这19名消费者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其预存于课程会员卡中未消费的课时费用。

法院结合购买课程类目、金额、剩余课时量等因素,最终判决该培训机构退还19名消费者剩余未消费课时费共计1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依法生效。

美容店按摩后身体淤青,退卡被拒

温某是株洲天元区一家美容店的老客户,多次在该店办理美容卡。2024年5月,温某店员推销下又消费了1980元办理了一张腰部塑形卡,付款后美容店没有提供收据和合同,只是写在了会员登记本上。

办卡当天,美容店让温某免费体验腰部塑形一次,没想到温某体验后腰部出现淤青,身体不适。此后,温某要求退款,美容店答应退款后多次推诿,到最后拒绝退款。温某已办理的另一张1000元美容卡仍在使用,该美容店在这张会员卡登记表中备注“此卡不出,不退不换”。双方因退费事宜发生争执,温某将美容店诉至法院,请求其退还从未使用过的腰部塑形卡中的1980元和已使用美容卡中剩余卡款项600元。

株洲天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美容店已经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项目,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预付费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温某作为消费者,其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美容店的任一项服务,而某美容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务。本案中,美容店备注的“不退不换”剥夺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是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应属于无效的强制缔约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某美容店退还温某剩余未消费金额258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依法生效。

法官说法:新司法解释对“霸王条款”明确规制

法官介绍,近年来,会员卡、充值卡、课时包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餐饮、健身、教育、美容等行业的常见商业模式,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以获得后续商品或服务。该模式凭借便利性和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存在经营者违约风险。

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对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明确规制,依法认定无效,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

如果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等情况,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法院予以支持。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