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闹的婴儿与冷漠的“母亲”,候车室内,警察意外发现案件线索……
本文转自【CCTV今日说法】;
“ 我们问他
这个婴儿是不是你的
是不是亲生的
当时那个女的是一口咬定
这个孩子是我的 ”
候车室里的异常哭闹
2024年5月17日下午,上海铁路民警在候车室例行执勤时,听到有孩子一直在哭闹。
同行的中年女子刘某说,她跟自己的母亲要带着孩子出趟远门。火车站的候车室内人员密集、相对嘈杂,小孩子焦躁不安,哭闹起来也正常。可大约过了30分钟后,她们还在任由孩子哭闹,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刘某带着的这个孩子是一个男婴,身长大概50厘米,看起来还没有满月的样子。虽然刘某一直在说这个孩子是她的,但是通过近距离的观察,民警觉得刘某也不像是一个刚生完孩子的母亲。除此之外,对于这个孩子的基本情况,刘某的回答也是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就连她跟孩子之间相关的证明也拿不出来。

就当警方决定把她们带走调查时,刘某又改口说这个孩子是从她的朋友杨某和许某夫妇那里抱养来的。刘某还拿出了一张对方写的自愿放弃抚养的证明和一本陕西省的《预防接种证》。

一场买卖孩子的荒唐交易
由于刘某身上有诸多的疑点,民警将刘某她们带回到车站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据刘某说,她在江苏苏州经营着一家美容店,她跟老公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眼看着自己马上就快到40岁了,就觉得再这样下去肯定不行。

听说刘某家里没有孩子后,她的一个叫安娜的朋友就给她提供了这个孩子的信息。安娜说她老公的弟弟,也就是孩子的父亲杨某,和孩子的母亲许某未婚先孕,家里的经济条件又比较拮据,所以准备在孩子出生后送人抚养。

起初因为对方要价太高没有达成协议,可没过几天,她从安娜口中得知,孩子的父母还没有把孩子送人,于是刘某就尝试着和孩子的父亲杨某再次沟通。经过商讨后,最终刘某以51800元钱的价格“领养”了这个孩子。

在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刘某就把孩子接到了苏州。结果她了解到,给孩子办理户口之前必须要和他的亲生父母一起去办理领养手续,但对方却不配合。
屡次碰壁后,她打消了“领养”这个孩子的念头。这时刘某就想赶紧把这个孩子送回去,最好能当面把钱要回来,免得以后再出事。
打工夫妻的“甩锅”逻辑
了解情况后,上海铁警首先把孩子送往苏州当地的儿童医院。之后,民警采集了杨某和许某的血样,并跟婴儿的血样进行了比对,确认了他们是有亲子关系的。

许某说,她和杨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有了这个孩子。本身家里条件也不好,如果她和杨某外出打工,带上这个孩子也不方便,倒不如把孩子送给有能力的人抚养,这样他们手头上也能宽裕一些。至于为什么要收取对方的钱,按照杨某的说法,他不觉得这是卖孩子的钱,只是因为孩子的母亲许某在怀孕期间,每天身体需要补充的营养也是一笔费用,他应该收取对方一些“营养费”作为补偿。
2024年11月25日,孩子的父亲杨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而孩子的母亲许某也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案件中买孩子的刘某,检察机关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对于介绍人安娜夫妇,检察机关认为他们只是负责牵线搭桥,并未参与具体的买卖过程,也没有收取钱财,免予处罚。
普法时间

Q1:
本案中,对于亲生父母卖自己孩子的这件事应该怎么看呢?
A1:
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孩子,那他们这也是一种贩卖行为,也是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亲生的父母出卖自己的孩子,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是要予以谴责的。
Q2:
孩子的父亲辩称,自己收钱是为了弥补一些损失,所以这不算是卖孩子,这个说法成立吗?
A2: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他明显不是去弥补损失的。这样的情形下,他所收取的费用远远超过了营养费、感谢费的范畴,因此他并不是为了减少损失。而且即便他真的有生活困难,他应该通过其他的方法,比如通过亲朋好友的帮助或者是去申请社会的救助,而不是去出卖自己的孩子。
Q3:
如果生活当中有人想领养孩子,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正规途径?他自己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A3:
如果在生活中需要领养孩子,我们要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民政部门这样的途径。首先去提交申请,然后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的话,再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之后就可以去领养这个孩子。然后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以后,抚养关系在法律上就确立了。领养孩子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方面要达到30岁的年龄,另一个方面是自己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另外要有抚养的能力,没有影响抚养的疾病,没有影响抚养的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在这些情况同时满足的条件下就可以申请领养。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候车室里的啼哭》
记者 | 李伟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