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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内容




认定标准:

1.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

2.符合下列6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①大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②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③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④失地农牧民: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⑤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 的学生)。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

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享受对象




城镇常住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 6类人员。


申请要件




1.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原件;

2.居住证明原件(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3.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原件(失地农牧民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提供);

5.低保证明原件(长期失业人员提供);

6.毕业证原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7.《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1 份。


经办流程




1.申请人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3.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

4.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经办时限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2.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7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

3.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7个工作日。


经办单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